12月27日,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。据悉,这是该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,此次提交审议,释放了哪些新的信号?
据了解,金融稳定法草案共分为总则、金融风险防范、金融风险化解、金融风险处置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九条,相较央行此前披露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,主要规定涉及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,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机制,完善金融风险化解机制,明确金融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和后备资金来源,充实金融风险处置措施等方面内容。
此外,草案还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可以对有关部门、地方等采取问责措施,并对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,以强化责任追究机制,维护金融市场秩序。
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,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。金融风险的突发性、外溢性、复杂性、关联性强,一旦发生传染蔓延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。
随着我国金融业快速发展,维护金融稳定面临着跨领域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存在短板、相关主体职责分工不够明确、风险化解和处置措施不足等问题。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,有必要制度先行、未雨绸缪,建立权威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、化解和处置机制,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。
另外,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短板弱项,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,也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,加强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,建立市场化、法治化的处置机制,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,完善处置措施工具,强化责任追究。
从金融稳定法草案中涉及的金融机构来看,适用范围包括对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、证券期货业、信托业、保险业金融机构、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现有主要持牌金融机构类型。
金融稳定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审议,意味着金融稳定法的颁布进入冲刺阶段,金融稳定是确保我国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底线,也是现代金融治理的重要构成内容,其落实将为我国金融业构筑顶层设计层面的“安全防护网”,有助于数字经济时代针对金融风险的新形势、新特征快速做出应对,实现金融市场秩序的健康、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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